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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市**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楼**单元**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0的“北京现代”牌红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路段时,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4mg/100ml。2020年3月27日23时05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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