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0********,汉族,专科毕业,金融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绿洲**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8日12时30分至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长今酒店饮酒后,在该酒店休息。于当日18时30分由其单位司机驾车返回单位,在单位工作至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E*****号森林人小型越野车回家途中,行驶至那吉镇正阳路畅春家园小区北门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饮酒与驾驶间隔时间较长,且未发生损害后果,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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