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川J22****”黑色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东江镇胡家坪往东江七号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武都区东江七号路交警支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李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4.3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J22****”号黑色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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