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镇垭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武都区公安局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29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甘KQ****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镇**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李某某血样进行了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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