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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8********,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阿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4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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