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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住******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4日20时39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京****号灰色福特牌轿车(临牌)沿霍林郭勒市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锡林大街路口南侧时被交管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293号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34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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