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2********,汉族,中专,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业务科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31分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在开展酒驾整治时,发现一车牌号为赣******小车沿朱桥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二号门口时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2.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