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雪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遇民警夜查,撞一辆被查扣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又撞到路边路灯杆,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