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辽C*****号**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建国大道钢城街路段时,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站前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为92mg/100ml。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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