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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路**号**幢**梯**室,现住顺昌县蝶景湾*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闽******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顺昌县好运楼公交站点载客,行驶至顺昌县竹苑宾馆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李某某驾驶的闽******号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7人,实际载客人数37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17%。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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