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6****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高碑店市新城镇北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关村中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3.07毫克。
本院认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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