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加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8********,达斡尔族,大专文化,系大兴安岭地区**站**,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街*委*组。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加格达奇区前进路与长虹大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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