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3********,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福源**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庆安县沙氏医院东胡同西7.6米处,撞上路北侧路灯杆,造成李某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庆安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采集血样,将采集的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4 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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