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镇**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镇**公寓B座西厢楼南**门市,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R****2号小型轿车,沿桦川县悦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修理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并对其做了血样提取。经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未造成其它损害结果,且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暑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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