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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G****0号五菱宏光小型汽车,沿鸡西市鸡冠区**沟往鸡冠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鸡冠区**火车道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黑G****0牌照五菱宏光小型机动车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鸡冠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主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事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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