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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系该村农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中喝了两瓶啤酒,同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去**买药,沿查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八旗村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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