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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龙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本区怡安路,由北泉路往龙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怡安路与怡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因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本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案发当日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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