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40分许,李**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潘集区九华山中路路段时遇潘集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发现李**酒后驾驶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李**血样三份,一份由民警送至淮南市交警支队保管,其余两份送至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8月20日经鉴定,李**血液酒精含量为97.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法具结书》,认真、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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