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庄村路口,向西左转弯行驶时,被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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