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时2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T****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文华路沿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行驶时被交警依法截查。经鉴定,不起诉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积极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