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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1********,*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22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在富平县富兴路阿龙烧烤饭店吃饭并饮酒。23时许,该李持C1驾驶证驾驶陕U****7号小型轿车,从阿龙烧烤饭店门前停车位出发,行驶至富平县莲湖大街秦正华府小区北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遂将其带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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