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6********,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独山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某某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JW****号小型轿车从平塘县城往平塘**收费站方向行驶。22时17分,李某某驾驶贵J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塘**收费站广场入口处时,发现广场内有查缉工作,李某某遂驾驶贵JW****号小型轿车调头往平塘县城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发现后尾随至平塘县**街道**道红绿灯进入右转路口(平湖**小学门口)处时被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到平塘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次日送到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定为坦白;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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