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于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JG7**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柘城县春水路与工贸街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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