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2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八公桥镇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JLK320号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濮阳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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