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小区出发,途经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南路、金山北路、紫荆花路往达州市通川区**路**小区方向行驶,即日21时20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紫荆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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