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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铜仁市**院聘用医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街道**村**组**号,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经梵净山大道、开发区、环东路往北门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2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就碧江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没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记录,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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