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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西南角****写字楼下*****饭店门口,与杨**等人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后为阻止杨**等人驾车离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自路边行至停车场出口处。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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