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临沂市兰山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18年1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皇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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