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9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罗山县灵山镇董桥村皮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2****传祺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3时13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街道**路**地段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