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市**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FZ****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公司门前左转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广场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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