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80********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跃进牌普通低速货车沿大佘太镇政府路行驶至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95.85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