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宜良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的北京现代牌白色小轿车从宜良县汤池东街小区驶往华侨城,20时25分许,其行驶至福昆线K2498+1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8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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