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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彝良**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彝良县**小区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云D3****的小型轿车由彝良县城往彝良**公司方向行使,当日20时25分行至**大道**起点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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