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0********,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镇**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由文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山市**米处,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85.81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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