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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7********,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0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龙泉路天奇医院与天合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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