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李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沿策磨线由昭阳区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1时42分行至策磨线2905公里100米处时,遇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民警现场利用酒精测仪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鉴定,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03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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