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9时50分行至景洪市**道版纳大厦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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