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货车从其家门口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小独树6幢12号旁挪至10米外的地方拉玻璃架子,在此过程中与驾车路过的薛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相互动手打架,后曾某某报警,玉带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驾的行为后通知交警处理。23时55分许,红塔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玉溪市人民医院查获正在就医的李某某。经对其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抽血检验,李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3ng/100ml血,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仅系短距离挪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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