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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住个旧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3时1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朝阳路与吉庆路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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