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LAM8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原县***镇**巷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106.3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