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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峰,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水田坝镇西湖村2组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浙J29****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晨曦路永安花园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犯其血液中乙醇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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