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4********,汉族,本科文化,在读研究生,中共党员,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仪镇大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卫生所路段时,因同行酒后驾驶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拨打电话110、120求助,民警至现场出警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现场执法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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