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徐水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A号小轿车,在保定市徐水区**路**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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