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U5880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兰溪市云山街道兰江路金角大桥路段时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民警即将其带至兰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月1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隔离栏损坏费用计人民币189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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