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大专文化,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分公司****服务站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家中独自喝了三杯自酿米酒,后于次日早上10时许,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9线从草坂村往丰山镇方向行驶,行至沙建中队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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