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吃饭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经抽血送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5.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4月16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李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1.2+-5.56)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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