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南昌县**镇**商业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 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南昌到澄湖西路和澄湖北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4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