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号,郑州市铁路局月山工务段职工,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博爱县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石化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李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95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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