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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湘 E******小型轿车途径双清区青龙桥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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