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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现住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板岗**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0**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台城板岗往富城市场路段方向行驶,当日1时45分许,行驶至台城环北大道商业城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灼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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